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十四、十七、二十条。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二十条。
纸质申请材料采取使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复印件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一)广告发布单位需提供法定主体资格证明:工商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需提供原件核对); (二)户外广告位置四置图(原件); (三)广告设置依托的建(构)筑物原貌图(原件); (四)广告设置电脑合成彩色效果图(日间及夜间)(原件); (五)设置地点建筑物所有人的产权证(需提供原件核对); (六)设置地点建筑物所有人与申请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需提供原件核对); (七)办理续期手续时需提供(1)原《开平市区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2)《安全检查维护责任承诺书》(原件); (八)属新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牌或较大型悬挂外飘式广告灯箱的,需提供如下资料:(1)由拥有相对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经有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的设计图纸或质量安全证明资料;(2)《安全责任承诺书》(原件); (九)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申请表(原件)。 二、行使依据: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十一、十四、十七、二十条。 2.《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2000年)第二十条。
窗口办理流程: 1)预约。无 2)取号。申请人到大厅叫号机按顺序取号,系统自动生成和打印办理顺序号,窗口工作人员按申请人的现场取号凭条顺序依次接受申请。 3)申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4)受理。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且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标准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或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并向申请人提供业务指引。 5)审查。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若审批不通过,应在《开平市区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上加具不予批准意见。 6)领取结果。窗口办结,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窗口名称: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服务窗口 窗口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旧公安局) 窗口电线)申请人信息登记。申请人登录江门网上办事大厅,网上注册个人隐私信息,确认阅读协议,开通网上办事大厅个人账户。 2)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3)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来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相关规定格式的5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或《预收件回执》(行政许可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预收件回执》、《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的,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没有错误后,出具《收件回执》或《受理回执》。 4)审查。部门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5)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办理结果。
受理时限:1工作日。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一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能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合乎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单位,并说明理由。 法定办理时限:20工作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承诺办理时限:15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考评时限(包括整改时间):18工作日。户外广告设置申请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7号《广东省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十五个工作日。现场核查上交的四置图、效果图是否与现场吻合,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内。
窗口名称:鹤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服务窗口 窗口地址:鹤山市沙坪街道人民路35号(旧公安局) 窗口电话 网上办理:
来源:bob官方平台 发布时间:2024-12-19 06: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