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西安1月3日消息(记者侯凯奇)为逐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打击危害药品安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陕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防范风险、查办案件、提升能力”为主线,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并且开展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各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迅速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反法律法规案件,现公布第七批药品安全巩固提升典型案例。
案件一:陕西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中医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案
2024年9月,西安市雁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陕西某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中医诊所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无合格标签的中药饮片。该诊所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处以没收涉案药品、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交的案件线索,对陕西某医疗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在线上、线下销售药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该公司给予警告、责令关闭、没收涉案药品、罚没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陕西省药监局咸阳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陕西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索取处方并进行实名登记网络销售处方药。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9月,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案件线索对铜川市某医院做检查,经查,该卫生院使用的中药饮片经检验为劣药。该医院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该店没收涉案药品、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4年6月,安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移交的违法线索,对陕西某医药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通过微信小程序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六:延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条例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案
2024年7月,延安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根据举报线索,对延安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第一类医疗器械。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七:安康市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网络销售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案
2024年8月,安康高新区市场监管执法局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安康市某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通过网络将非消费者自行使用的医疗器械销售给消费者。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依据《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10月,商洛市山阳县市场监管局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山阳县某美容店未按规定办理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该店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给予该店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韩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韩城某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使用过期限的医疗器械。上述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给予没收涉案医疗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bob官方平台 发布时间:2025-01-05 18:32:11